原告宋某与被告杨某因多年前的饲料买卖货款发生纠纷,因双方没有书面证据,对4000元货款是否支付完毕产生争议。审理中,王睿法官结合原、被告陈述、原告提交的通话录音,依照证据规则分配举证责任,并向被告杨某释明举证责任,用小额诉讼程序快速审结这起涉及营商环境的买卖合同案件。结案后,王睿法官又通过电话多次做被告的思想工作,被告在判决第二天就将货款4000元送至法庭。这起长达五年的纠纷经过王睿法官短短十五天的工作得以圆满解决。
汝南县人民法院金铺人民法庭一直围绕优化营商环境的总要求,从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出发,不断创新判后延伸的调解工作,始终将判后答疑和及时履行作为优化营商环境最后一公里,多渠道解决矛盾,切实节省司法资源,不断保障营商环境持续优化,为全县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贡献基层法官的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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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石洋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