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了解,该《办法》共15条,详细规定了营商环境违法案件调查处理工作主管部门和配合部门应当履行的职责,列举了市场主体可以投诉举报的15种损害营商环境具体情形,明确了获取损害营商环境违法问题线索的5种主要途径和开展营商环境案件调查的6种方式、案件中止的3种情形及案件查处要求,并明确指出要建立健全营商环境违法行为举报投诉、日常监督等制度,着力保护各类市场主体合法权益。
同时,《办法》更加注重工作衔接和落实效果,明确规定,对营商环境违法案件调查处理中发现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行为,严格按照《驻马店市人民政府关于政府系统“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的处理办法》规定,由市政府督查落实委员会办公室负责督查问责,切实提升了《办法》的权威性和可操作性。
责编:郭宝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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